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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哈民申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杨波,扈贺云与佟晓红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扈贺云,杨波,佟晓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哈民申字第8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扈贺云,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波,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上述二再审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朱雅琴,哈尔滨市道外区滨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佟晓红,住广东省珠海市。委托代理人:张贵宏,黑龙江元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扈贺云、杨波因与被申请人佟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哈民四商终字第2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扈贺云、杨波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曲海涛审 判 员  张玉凤代理审判员  王秋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