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初字第38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天津市宝坻区供热管理所与王凤武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宝坻区供热管理所,王凤武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3855号原告天津市宝坻区供热管理所,住所地绿色家园小区院内。法定代表人郭洪春,该供热管理所所长。委托代理人高晓英,该供热管理所职员。被告王凤武。本院于2015年5月6日受理原告天津市宝坻区供热管理所诉被告王凤武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汪忆静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市宝坻区供热管理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忆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俊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