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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龙民初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董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龙民初字第295号原告:董某。委托代理人:吴宗峰。被告:周某,男,199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30327199111111998,住苍南县龙港镇西六街3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以给予被告六个月和好考验期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为给予被告六个月和好考验期为由申请撤诉,系自由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董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娄伟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李 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