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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执恢字第000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武振中与冯玉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振中,冯玉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恢字第00028-1号申请执行人:武振中,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冯玉马,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武振中与被执行人冯玉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4月30日作出的(2006)宣民一初字第8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冯玉马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武振中于2008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冯玉马给付购房款11800元及利息、诉讼费1008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92元。2010年5月28日,本院作出(2008)宣执字第351号执行裁定书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2015年2月13日,申请人武振中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冯玉马在本院(2015)宣执字第00780号案件中有案件款可供执行。执行中,申请人武振中与被执行人冯玉马达成一致协议:被执行人冯玉马给付申请人武振中购房款、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合计15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扣留)被执行人冯玉马在本院(2015)宣执字第00780号案件的案件款1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廷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