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执字第1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关于尹正丽申请执行王永山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正丽,王永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字第159-2号申请执行人尹正丽,女,1971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唐河县张店镇宋庄村尹竹园*号。被执行人王永山,男,1940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唐河县郭滩镇前湾村**组。尹正丽申请执行王永山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唐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唐民一初字第249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永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4)唐民一初字第2499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由尹正丽申请法院提取王永山继承其女儿王新琴存折上的存款本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王新琴所有的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油田支行的人民币存款62938元。账号:2591409980130060185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玉珏执行员 刘 松执行员 张海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秦 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