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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执字第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王丽娟与韩宗昉、祁丽霞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丽娟,韩宗昉,祁丽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执字第508号申请执行人王丽娟,女,195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被执行人韩宗昉,男,汉族,阿城区玉泉第二中学教师,1966年1月12日出生,现住所哈尔滨市阿城区。被执行人祁丽霞,女,汉族,阿城区玉泉街利民小学教师,1964年8月21日出生,现住所哈尔滨市阿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哈民六商终字2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11日依法受理了申请执行人王丽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韩宗昉、祁丽霞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被执行人接到本院执行人通知书后,已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数额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哈民六商终字2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志强审判员  王洪君审判员  刘向晨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