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沿民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千年珠宝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江苏千年珠宝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沿民初字第34号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46号海玉商贸大楼六层6304室。法定代表人柴继军,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欣,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姜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千年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葛关路108号沿江科创6号楼B幢110室。法定代表人李勇。本院受理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千年珠宝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3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4日公开进行了审理,庭审时,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当按其撤回起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久荣代理审判员 崔宵焰代理审判员 沈 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张文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