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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右法执字第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朱清与斯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清,斯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法执字第473号申请执行人朱清,男,现住巴林左旗。被执行人斯钦,女,现住巴林右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右民初字第39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斯钦在巴林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6229760550600823275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斯钦巴特尔审判员 陶 万 辉审判员 王 立 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阿 斯 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