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塘少民初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何某与田某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田某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张塘少民初字第00024号原告何某。委托代理人顾德明。被告田某某甲。原告何某与被告田某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任洪国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及委托代理人顾德明、被告田某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某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12月相识并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田某某乙。婚前双方感情尚可,双方婚后因生活琐事多次产生夫妻矛盾,现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为此,起诉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田某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3、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田某某甲辩称,不同意离婚。婚生子尚且年幼,离婚对儿子的成长不利。双方认识已经九年了,希望原告考虑双方的感情,珍惜婚姻。经审理查明,何某、田某某甲于2006年相识并自由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取名田某某乙。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产生夫妻矛盾。何某认为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为此涉诉。庭审中,何某要求与田某某甲离婚,田某某甲不同意离婚。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本院调解不成。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恋爱,感情基础较好。婚后虽因家庭琐事发生了一些矛盾且未能妥善沟通、处理,在一定程度上确实也影响到了夫妻关系,但对于这些问题,双方如果基于对家庭的责任心,互谅互让,仍有化解的可能。婚生子尚且年幼,其健康成长也需要稳定的家庭环境。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何某与被告田某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何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分行园区支行,账号:10×××99)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任洪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建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