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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湖刑执字第1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蒙文喜抢劫罪、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蒙文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湖刑执字第1533号罪犯蒙文喜,男,1985年12月14日出生,壮族,高中毕业,广西来宾市人,现在浙江省南湖监狱服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25日作出(2006)萧刑初字第13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蒙文喜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1000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中,经本院二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浙江省南湖监狱于2015年5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蒙文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获2012年度监狱级记功,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蒙文喜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蒙文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履行部分财产刑,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蒙文喜准予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15年8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勇审 判 员  夏霞琦代理审判员  朱 芸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鲍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