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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浑南民一初字第01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尹春福与王金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春福,王金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浑南民一初字第01251号原告尹春福,男,汉族,无职业,住沈阳市浑南区。被告王金厚,男,无职业,住沈阳市浑南区。原告尹春福与被告王金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李高晓野独任审判,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应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原告尹春福起诉被告王金厚要求其返还的荒地,不在其承包的荒山范围内。且被告王金厚毁林开荒的行为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尹春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全部退还原告尹春福。代理审判员 李高晓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