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9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王之美、杨文贤等与刘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之美,杨文贤,王运宝,刘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918号申请执行人王之美。申请执行人杨文贤。申请执行人王运宝。被执行人刘杰。申请执行人王运宝、王之美、杨文贤申请执行刘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临民初字第26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95257.0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交款及执行费1529元,并过付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临民初字第2644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民审 判 员 张建民审 判 员 王惠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齐晓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