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民二终字第00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周易成与安徽天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朱坤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易成,安徽天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朱坤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二终字第000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易成,男,1967年11月出生,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委托代理人:钱经锋,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天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奎星路17号。法定代表人:王颍洲,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振海,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审被告:朱坤,男,1976年5月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上诉人周易成为与被上诉人安徽天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朱坤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2014)州民二初字第004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周易成的委托代理人钱经锋、被上诉人安徽天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振海、原审被告朱坤到庭参与了诉讼。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14)州民二初字第0049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7525元,退还预交人周易成。审判长 张玉贞审判员 褚颍芬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叶志强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