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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吉农执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孔繁军与张宝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吉农执字第581号申请执行人汤喜芹,女,汉族,住所地农安县。被执行人张宝龙,男,地址农安县。申请执行人汤喜芹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及农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立案申请执行人张宝龙民间借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汤喜芹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农安县人民法院的(2011)吉农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臣审判员  郝国斌审判员  谢如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旭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