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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利民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刘之农与宋传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保字第26-1号申请人,刘之农,男,汉族。被申请人:宋传国,男,汉族。申请人刘之农与被申请人宋传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注册车主为宋传国的鲁E×××××三轮汽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注册车主为宋传国的鲁E×××××三轮汽车一辆,由利津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负责看管。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丽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姜丙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