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民初字第086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雷某某与黄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8657号原告雷某某。被告黄某某。本院在审理雷某某诉黄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某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某某自愿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650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姚坤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纯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