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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民初字第086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雷某某与黄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8657号原告雷某某。被告黄某某。本院在审理雷某某诉黄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某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某某自愿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650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姚坤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纯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