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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执字第005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陕西春城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金鑫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春城XX,金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执字第00539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春城XX,法定代表人曹XX,住所地西安市高新一路。被执行人金X,男,1987年3月21日生,汉族,住高陵县东方红路。本院在执行陕西春城XX、金X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金X长期不在家,其名下车辆已被本院依法查封,经查寻各金融机构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其财产线索和下落。现申请人尚有债权622543.35元未受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高民二初字第00203号建设工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其人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时间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李建民执 行 员  王晓林人民陪审员  尹绪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董 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