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曲民监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许书民与许书民、王丽芬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许书民,王丽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监字第3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许书民。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丽芬。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许书民与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丽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曲周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0日作出的(2014)曲民初字第41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4月14日,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许书民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许书民申请再审称,(2014)曲民初字第412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错误,并提交2013年4月3日和2013年5月8日收据复印件两份共一张,用于证明当时收据不是向被申请人出具的,而是向一个姓范的出具的。再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原审庭审中已经提交。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丽芬称,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所说的姓范的是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的雇员,当时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没在,故由姓范的雇员出具了收据,在原审庭审中收据原件是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作为证据提交的,可以证明就是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欠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款。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许书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许书民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徐新东代理审判员  李江滨人民陪审员  李志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小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