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柘行执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柘城县国土资源局与杨卫东土地行政处罚纠纷执行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柘城县国土资源局,杨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柘行执字第54号申请执行人柘城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李伟峰,男,系该局局长。被申请执行人杨卫东,男,住柘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柘国土资监字第171号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杨卫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杨卫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杨卫东所有的豫NWD3**黑色江淮牌小型汽车一辆,发动机号为:DLC066810,查封期间不准过户、转让、年审等;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春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单学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