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刑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毛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成刑初字第19号公诉机关成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毛某甲,性别:××,××族,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人,住成安县。2014年11月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执行逮捕,2015年2月16日被成安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辩护人王某某,河北大法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成安县人民检察院以冀成检刑诉(2014)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某甲涉嫌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安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毛某甲及其辩护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成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24日13时许,因辛义乡南豆公村郭某(毛某庚媳妇)在其家过道口挖渗坑,被其邻居毛某甲、毛某己、秦某乙阻止,阻止过程中,秦某乙、毛某甲、毛某己与郭某发生撕拽,毛某庚看到后随手拿起一个铁锹头拍到毛某甲腿上,后毛某甲拿起铁锹棒朝毛某庚左肩膀、头部猛打数下,致其左肩膀部、头部受伤。后经法医鉴定,毛某庚的损伤构成轻伤一级。2015年2月10日毛某甲与毛某庚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法医学鉴定书、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毛某甲犯故意伤害罪,要求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毛某甲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甲对起诉书指控事实供认不讳。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害人毛某庚有过错,2、被告人毛某甲系自首,3、被告人已赔偿受害人2.5万元且已取得谅解,4、被告人表现一贯良好,综上可对毛某甲宣判缓刑。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4日13时许,因辛义乡南豆公村郭某(毛某庚媳妇)在其家过道口挖渗水坑,被其邻居毛某甲、毛某己、秦某乙阻止,阻止过程中,秦某乙、毛某甲、毛某己与郭某发生撕拽,毛某庚看到后随手拿起一个铁锹头拍到毛某甲腿上,后毛某甲拿起铁锹棒朝毛某庚左肩膀、头部猛打数下,致其左肩膀部、头部受伤,后经法医鉴定,毛某庚的损伤构成轻伤一级。毛某甲于2014年11月6日到成安县公安局投案自首。2015年2月10日毛某甲与毛某庚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毛某甲取得了被害人毛某庚的谅解。以上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受害人毛某庚证言,2014年10月24日中午,其在家躺着休息,听见外面有吵吵声,到外面看到邻居毛某己拿着棍子打其媳妇郭某,毛某己媳妇秦某乙和他儿子毛某甲也在与郭某撕拽,其就上前和毛某己打,后毛某己把其摁倒地上,其挣扎着起来捡起地上的一个铁锹头,拿着铁锹头就去拍毛某甲,拍到毛某甲腿上,后毛某己拽住我,毛某甲拿起一个铁锹棒就朝其头上、左肩膀打了好几棒,其就让女儿毛某丁赶紧报警,现场就不打架了。2、证人毛某丁证言,2014年10月24日下午1点多钟,其母亲郭某拿着铁锹在家过道口挖渗水坑,其父亲在一边站着。邻居毛某甲、毛某己、秦某乙见到后不让挖,后双方发生争吵并与其母亲进行撕拽,毛某甲从家里拿着铁锹把铁锹头墩掉,使用铁锹棒朝其父亲左胳膊、左胳膊肩上、头上打了好几下,毛某己用手打其父亲头部和背部,秦某乙用手拽其父亲的头发,其父亲最后被打地躺在了地上,其母亲去栏架时也遭到了殴打。他们在打架的过程中,其就打电话报警了。3、证人毛某戊证言,2014年10月的一天,其中午吃了饭后到村东一邻居家说树苗的事情,去的时候路过毛某甲家,正好遇到毛某甲后邻居毛某庚媳妇郭某正在拿着铁锹挖路口的坑,这个时候毛某甲家人出来阻止不让她挖,毛某甲家人就和郭某一起撕拽在一起,毛某庚看到后,拿起一个铁锹头去拍毛某甲,拍到毛某甲腿上,后毛某甲拿起一个铁锹棒就朝毛某庚头部、肩膀打了几下,后就有人报警了,现场就不打架了。4、证人毛某己证言,其与毛某庚是前后邻居,毛某庚在其家院墙外西南角多次挖坑供他家排水使用,在他挖的坑东边一米左右,有其一个化粪池,担心他挖的渗水坑会把化粪池泡塌,所以多次找他说这个事,让他不要在挖了,但是他不听。2014年10月24日下午1点多,毛某庚和他媳妇又在挖那个排水坑,其儿子毛某甲劝说不让挖,后来毛某庚就骂人,双方就推搡起来,其用左手抓住毛某庚的胳膊推,这时毛某庚的媳妇拿起一根铁锹棒打在其后背,其用右手把铁锹棒夺过来,并顺手拿铁锹棒打了她媳妇一下,具体打在什么部位,记不清了,然后其和儿子毛某甲把毛某庚推倒在地上,他起来后拿起铁锹头要砍其儿子,被毛某甲夺过去后仍在地上,后来有邻居把我们拦开,就不打了。事情的经过就是这样。5、证人秦某乙证言,在2014年10月24日下午1点多钟,我听见儿子毛某甲好像在外面跟人吵吵,其就出去了,到现场后看见儿子毛某甲正和毛某庚两口子以为挖坑的事在吵吵,其就从家拿了一张铁锹,郭某挖坑,其就平坑,然后开始互相推搡,其儿子毛某甲就赶紧上前把俩人拽开了,毛某庚就拿着铁锹向毛某甲的左胳膊上打了一下,毛某甲随机就把铁锹从毛某庚手里夺过来扔到一边,后来毛某庚的女儿就打电话报警,双方就不打了,之后其就把铁锹和铁锹棒拿回家了。6、证人郭某证言,在2014年10月24日下午1点多钟,其拿着铁锹去在过道口挖渗水坑的时候,毛某甲从家出来,就不让其挖,说积水泡他家墙,其就和毛某甲吵吵起来,毛某甲的父亲毛某己从家出来,骂骂咧咧走到我面前,冲着我打了一拳,把我打倒在地上,这时其丈夫毛某庚从家出来,毛某己抓着我丈夫的胳膊,毛某甲拿着铁锹棒冲着我丈夫的左肩膀、头部打了好几下,把毛某庚打倒在地上,其走到跟前去拦,毛某己用铁锹棒朝我背上打了两下,后来其丈夫让其女儿毛某丁赶紧拿电话打110报警,报警后就不打了。过了一会派出所民警就到了,对现场及我丈夫的伤情拍了照,并让我们先去县医院看上,事情就是这样的。7、和解协议书,被告人毛某甲赔偿被害人毛某庚25000元。8、赔偿收款条、谅解书、法医学鉴定书。9、被告人毛某甲供述,在2014年10月24日下午1点多钟,其上班出门时,发现毛某庚媳妇在过道口挖渗水坑,因为坑就在其家西南角的位置,为了防止渗水泡其家的墙就不让她挖,后毛某庚从家出来,就开始争吵、推搡。其父母亲听到争吵后也从家里出来,双方就发生撕拽,毛某庚拿起铁锹头要砍人,其父亲抓住毛某庚的手,其就拿起铁锹棒朝毛某庚肩膀和头部打了两下,后毛某庚坐在地上喊疼,双方就不打了。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足以证明本案犯罪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毛某甲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理。被告人毛某甲能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可以从轻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毛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何海鹏审 判 员 何亚楠人民陪审员 王晓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苏 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