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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执字第001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安徽东方海通能源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东方海通能源有限公司,安徽华钢冶金科技有限公司,黄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供冻结、划拨存款用)(2015)合执字第00140-5号申请执行人:安徽东方海通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循环经济示范园,组织机构代码77114126-6。被执行人:安徽华钢冶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67892794-2。法定代表人:黄穗,总经理。被执行人:黄穗。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本院(2014)合民二初字第0059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给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现由于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黄穗在中国农业银行霍山城郊分理处开户号62××79存款(储蓄)305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珍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