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民初字第1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张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初字第1156号原告张某甲,女,生于2012年1月15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法定代理人吴某某(系原告之母),女,生于1989年10月12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张某乙,男,生于1990年3月21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延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