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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民初字第1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张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初字第1156号原告张某甲,女,生于2012年1月15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法定代理人吴某某(系原告之母),女,生于1989年10月12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张某乙,男,生于1990年3月21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延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