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商睢民初字第029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商睢民初字第02918号原告王某甲,女,汉族,2003年10月13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法定代理人林某某,女,汉族,1984年12月19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秦铁路,睢阳区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乙,男,汉族,1975年1月29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 判 长 李安生审 判 员 贾国庆人民陪审员 蔡振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苑长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