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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川民初字第00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任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川民初字第00365号原告任某某,女,汉族。被告李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某某的撤诉请求,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任某某承担。审判员  胡新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杜秀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