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执字第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刘焕宝与鞠世阳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焕宝,鞠世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字第782号申请执行人刘焕宝。被执行人鞠世阳。申请执行人刘焕宝与被执行人鞠世阳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于跃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执行员 赵永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