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中法刑执字第1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罪犯黄光俊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光俊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中法刑执字第1148号罪犯黄光俊,男,197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川中监狱三监区服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28日作出了(2007)成刑初字第1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光俊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11日作出(2007)川刑终字第660号刑事判决,撤销经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成刑初字第174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黄光俊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缓期间因无故意犯罪,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5日以(2010)川刑执字第1278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8日以(2013)川刑执字第39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执行机关川中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5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光俊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2012年12月至2015年1月累计获得标准分121.34分,月平均4.6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学习成绩通知单,日考核记载表、月(扣)加分统计表、考核期内积分统计台帐、监区民警集体研究记录、监狱减刑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黄光俊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光俊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30年10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勇旗审判员 胥雪梅审判员 鲜代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孟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