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静民初字第2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与白松峰管辖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白松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2372号原告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开发区二经路1号。法定代表人郑帆,职务董事长。被告白松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与被告白松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白松峰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解决争议方式应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将本案移送至东丽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原、被告的租赁场地在静海县,虽然原、被告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如双方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应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该约定管辖的效力低于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效力,故本院对本案由管辖权,被告白松峰的管辖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白松峰对管辖权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自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姜艳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