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珠中法民一仲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珠海市拾比佰彩图板股份有限公司与伍中良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珠海市拾比佰彩图板股份有限公司,伍中良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中法民一仲字第48号申请人:珠海市拾比佰彩图板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法定代表人:杜国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锋云,广东正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赖雪梅,广东正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伍中良,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阳新县,公民身份证号码:×××4830。申请人珠海市拾比佰彩图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拾比佰公司”)因不服珠海市金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珠金劳人仲字(2014)第564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于2015年3月31日公开进行了听证。申请人拾比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赖雪梅、被申请人伍中良参加了听证。现已审查终结。金湾区仲裁委查明,伍中良称于2014年7月3日入职拾比佰公司,任仓管员,双方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4年12月23日拾比佰开具一份《离职申请表》注明:根据《员工手册》第十一章3条2.30中不服从上司合理工作安排,态度差拒不悔改、屡劝不听,公司有权对该员工给予辞退处理。伍中良离职前五个月的平均工资为3200元。2014年12月24日,伍中良因赔偿金等事宜向金湾区仲裁委提起仲裁。金湾区仲裁委认为,拾比佰公司以《离职申请表》注明的辞退原因是“不服从上司合理工作安排,态度差拒不悔改、屡劝不听”,并根据《员工手册》第十一章第三条第2.30款规定对伍中良予以辞退处理。在庭审中,拾比佰公司表示伍中良“不服从工作安排”主要表现在伍中良作为仓管员对货物负有验收职责,但伍中良验收的货物出现质量问题,导致拾比佰公司巨大损失。对此,金湾区仲裁委认为,拾比佰公司主张伍中良不服从工作安排的事实,未有充分证据证明这一基本事实,即使伍中良作为仓管员对货物质量负检测责任,但也未有证据证明货物出现质量问题的事实以及由于伍中良过程导致货物质量问题未检测出来,因此拾比佰公司以《离职申请表》中所注明的理由辞退伍中良,依据不足。另外,拾比佰公司在庭审时辩称还因为伍中良旷工三天为由辞退伍中良,该理由伍中良予以否认,而且拾比佰公司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当时辞退伍中良也包括该理由,综上,拾比佰公司辞退伍中良的依据不足,属违法辞退,应依法向伍中良支付赔偿金:3200元×1个月×2倍=64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金湾区仲裁委作出如下裁决:一、拾比佰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伍中良违法辞退的赔偿金6400元;二、驳回伍中良其他仲裁请求。申请人拾比佰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事实和理由如下: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一、伍中良在工作不履行仓管员职责,不服从上司合理工作安排,态度恶劣拒不悔改,拾比佰公司对其作出了记大过处罚,且2014年12月20日起伍中良连续旷工三天,因伍中良的行为严重违反《员工手册》的规定,2014年12月23日拾比佰公司将其辞退,因伍中良存在巨大的过错,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拾比佰公司辞退伍中良的行为是合法的,无需支付经济赔偿金,但仲裁委却以《离职申请表》中所注明的辞退理由依据不足为由,认为拾比佰公司属于违法辞退伍中良,从而作出了错误的裁决。二、伍中良2014年7月3日入职,到2014年12月23日离职,工作时间为5个月零20天,不满六个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为半个月工资,赔偿金为经济补偿金的二倍,即伍中良的赔偿金应为3200元×0.5个月×2倍=3200元,但仲裁委却在伍中良工作不满六个月的情况下,按工作一年的经济补偿金1个月给予二倍支持,明显错误。被申请人伍中良答辩称,其是2014年7月3日入职拾比佰公司的,于2014年12月20日被拾比佰公司辞退。本院经审查认为,伍中良于2014年7月3日入职拾比佰公司,于2014年12月20日被拾比佰公司辞退,工作时间为5个月零17天,不满六个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的规定,伍中良的经济补偿为半个月工资,赔偿金为经济补偿金的二倍,即3200元×0.5个月×2倍=3200元。金湾区仲裁委在伍中良工作不满六个月的情况下,按工作一年的经济补偿金1个月给予二倍支持,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拾比佰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珠海市金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珠金劳人仲字(2014)第564号仲裁裁决书。申请费400元,由被申请人珠海市拾比佰彩图板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当事人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 敏代理审判员 李 灵代理审判员 诸葛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瑞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