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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漳执字第7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郭亨家冻结银行存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漳执字第737-1号申请执行人漳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漳平市。法定代表人张能龙,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朱志洁,男,系该社职员。被执行人叶宏伟,男,汉族,1981年11月18日出生,住漳平市。被执行人陈玲凤,女,汉族,1988年1月14日出生,住漳平市。被执行人郭亨家,男,汉族,1973年12月20日出生,住漳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作出的(2014)漳民初字第196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查明,被执行人郭亨家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郭亨家在银行存款1250000元,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  隆  武审 判 员 张  加  桂代理审判员 卢  炎  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苏丽琼(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