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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民终字第006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卜某甲与曹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卜某甲,曹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民终字第006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卜某甲。法定代理人卜某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某。上诉人卜某甲与被上诉人曹某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14)扬邗民初字第22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卜某甲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卜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卜某甲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200元,减半收取为5100元,准予免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小川审 判 员  刘 平代理审判员  黄月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薛庆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