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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厦民终字第16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黄静强与郭宗彬、陈丽红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宗彬,黄静强,陈丽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厦民终字第16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宗彬,男,汉族,1972年12月24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静强,男,1964年1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彦威,内蒙古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陈丽红,女,汉族,1974年5月24日出生。上诉人郭宗彬因与被上诉人黄静强、原审被告陈丽红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争议一案,不服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5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郭宗彬上诉称,其住所地位于厦门市思明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由思明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暨原审原告黄静强为台湾地区居民,本案属由海沧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案件范围,海沧区人民法院对本案立案受理依法有据,上诉人郭宗彬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丽珊代理审判员  黄永忠代理审判员  陈丽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张 毅附:本案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