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0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丹江口市未来广告有限公司、深圳市贝思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贝思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十堰东煌置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丹江口市未来广告有限公司,深圳市贝思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十堰东煌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0644号原告:丹江口市未来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跃进门建材市场。法定代表人:张正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均,湖北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朱正平,湖北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深圳市贝思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梅花路梅林多丽工业区1栋1楼1109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郝红垒,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十堰东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新城区桥头。组织机构代码不祥。法定代表人:龚心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丹江口市未来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贝思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十堰东煌置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丹江口市未来广告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丹江口市未来广告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丹江口市未来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64元,减半收取1332元,由原告丹江口市未来广告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晓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