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利民一初字第01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潘杰与郭建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杰,郭建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1319号原告:潘杰,男,1970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郭建龙,男,198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杰诉被告郭建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杰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75元,依法予以免交。审判员 闫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管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