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蕉民初字第4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宁德市精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市精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蕉民初字第4416号原告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环城路143号8-10层,组织机构代码70510034-3。法定代表人:张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翔宇,系该公司法务专员。委托代理人:郭政,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德市精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城东路23号“枫景大厦”B、C幢101号,组织机构代码:55324742-5。法定代理人:庄辰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开梓,福建环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宁德市精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蒋俐兴人民陪审员  陈 忠人民陪审员  陈 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巧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