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鄄执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倪寿德、鄄城县安泰运输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寿德,鄄城县安泰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鄄执字��1-7号申请执行人倪寿德,男,住山东省鄄城县。被执行人鄄城县安泰运输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鄄城县人民法院(2004)鄄民一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周登宇在中国农业银行鄄城支行有工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登宇在中国农业银行鄄城支行的存款20000元(账号:92×××00)。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全合审判员 马海涛审判员 霍学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肖 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