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执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王顺兰、李建与张宝英、李梦婷交通肇事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执字第28-2号申请执行人王顺兰,女,1951年9月1日生。申请执行人李建,男,1944年3月9日生。被执行人张宝英,女,1973年9月3日生。被执行人李梦婷,女,1997年6月15日生。王顺兰、李建申请执行张宝英、李梦婷交通肇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7日扣留张宝英拆迁安置补偿费,现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宝英在云南仁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拆迁安置过渡费人民币玖万陆仟元整(¥:96000.00)的扣留。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 晨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段治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