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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岔民初字第00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张爱琴与花国斌、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爱琴,花国斌,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公司,陈秀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岔民初字第00264号原告张爱琴。被告花国斌。被告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拙港镇人民南路142号。负责人王旭光,总经理。被告陈秀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爱琴与被告花国斌、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公司、陈秀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爱琴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叶德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 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