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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子洲执字第000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张XX与段XX、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XX,段XX,刘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子洲执字第00025-2号申请执行人张XX,女,1961年2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神木县。委托代理人王XX,男,1957年2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神木县,系张XX之夫。被执行人段XX(又名段XX),男,1973年5月28日生,汉族,居民,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神木县。被执行人刘XX,女,1974年4月15日生,汉族,居民,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神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XX与被执行人段XX、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榆中法执指字第00403号执行裁定书、(2012)神民初字第04054号民事调解书,给被执行人段XX、刘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段XX、刘XX当即履行:1、向申请执行人张XX支付借款本金75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从2012年1月25日起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2、负担案件受理费4400元,执行费9940元。但二被执行人段XX、刘XX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1月6日作出了(2015)子洲执字第00025-1号裁定书,禁止被执行人段XX转让位于陕西省神木县大保当镇打坝梁村住宅用地(神国用(2012)第WG002980号)740.01㎡的土地使用权。因被执行人段XX、刘XX下落不明,经本院查明:位于陕西省神木县大保当镇打坝梁村住宅用地上有六间房子,不知道该房屋属于谁所有,且该房屋有租赁户,本案暂不适用评估、拍卖。二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张XX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神民初字第0405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玉芝审 判 员  马 杰代理审判员  李 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师海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