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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特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李欣悦要求宣告李承历失踪一案终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欣悦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丰民特字第11号申请人李欣悦。法定代理人王丽华,系申请人母亲。申请人李欣悦要求宣告李承历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李欣悦认为,2003年10月李欣悦的父亲李承历与王丽华同居,2006年生下李欣悦。2009年李承历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信。李欣悦与母亲王丽华一起生活。为此依法申请李承历为失踪人。经查:李承历,男,1974年7月14生,其他自然状况不详。被申请人李承历与王丽华2003年在外打工相识,并一起生活,于2006年2月19日生育一女李欣悦,现年9周岁。李承历于2009年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信。申请人李欣悦由其母亲王丽华监护抚养。被申请人李承历于2009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二年。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一款之规定,于2015年1月24日发出寻找李承历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三个月现已期满,李承历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李承历离家出走后,已下落不明满二年。本院发出寻找公告后,仍未能查明其下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李承历为失踪人。二、指定王丽华为失踪人李承历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安立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