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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刑初字第00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李长记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谯刑初字第00293号公诉机关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男,1962年2月16日出生于亳州市谯城区,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住。2015年3月16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逮捕,于2015年4月13日被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谯检公诉刑诉(2015)2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照简易程序开庭审判,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会会、张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31日下午15时左右,被告人李某甲在本市谯城区古城镇尹楼行政村李曹自然村因琐事与被害人李某戊发生纠纷,进而谩骂、相互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李某甲用拳头将被害人李某戊的鼻部打伤,经亳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李某戊鼻部的伤情被评定为轻伤二级。另查,被告人李某甲案发后赔偿被害人李某戊7000元,取得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案证实:1、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证明,2015年1月31日14时许,其喝过酒到古城镇李曹庄李某乙家中玩,其当时喝多了有点生气,从他们来牌的桌子上拿了一百元准备买烟,李某戊把钱夺去不想买,其觉得没有面子动手打了李某戊,其用右拳头朝他脸上、鼻子上打,当时李某戊的鼻子流血了。李某戊也打其。其家的卷帘门被李某戊砸坏了。当时只有其和李某戊打架,其他人在拉架。其通过中间人和李某戊达成调解协议,包赔了李某戊医药费7000元。2、被害人李某戊的陈述证明,2015年1月31日下午,其被李某甲打了。当时其在古城镇李曹庄李某乙家中来牌九,当时其输钱站立没零钱找,李某甲把其的100元拿走说他去买烟,其不同意就吵了起来,接着李某甲用拳头打了其,其鼻子流血了,其也还手打李某甲,当时只有其和李某甲打架,其他人在拉架,其的鼻子经鉴定是轻伤二级,李某甲包赔其7000元医药费,其是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现申请撤诉,请求不再追求李某甲的刑事责任。3、证人陈某证言证明,2015年1月31日下午,其在李曹庄添礼吃饭,之后在李某乙家来小牌,过一会狗子(李某甲)喝点酒过来了,因为用钱买烟的事情和山子发生口角,其当时去厕所回来看见狗子和山子被拉到李某乙家大门口,山子的鼻子流血了,俩人互相骂着,接着山子和狗子俩人用拳头继续打了起来,他们俩是一个庄的,其和他俩都认识,没办法拉架,其骑摩托车走了。4、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明,2015年1月31日15时左右,其在家中玩,之后来了一帮人到其家玩,其到堂屋东间抱孙子了,过了二十分钟其听见堂屋里咋咋呼呼,出来看到李某甲和李某戊俩用拳头打架,李某戊用拳头打李某甲身上头上,李某甲用拳头打李某戊身上头上,具体打几拳其也不清楚,其去劝架,好多人都在拉架,将他们推到其家大门口,出门后他们俩又打了起来,当时只有他们俩打架,其只看到李某戊的鼻子流血了,李某甲有没有伤其没有看到。5、证人李某丙的证言证明,2015年1月31日15时许,其到李某乙的商店里玩骨牌,十分钟之后,李某甲和李某戊因为买烟的事情吵了起来,接着俩人用拳头相互殴打,李某戊的鼻子流血了,俩人被劝到李某乙家的大门口,不知怎么俩人又打了起来,后李某甲被拉到李某乙的屋子里,李某戊拿砖头去砸李某甲被其和李某乙夺下来,李某戊又回家拿个鱼叉又被其夺下来,之后就没事了。6、证人李某丁的证言证言,2015年1月31日15时许,其和李某甲在其庄办事的地方喝酒后,李某甲拉着其到李某乙的商店里玩,当时李某乙家有来骨牌的,其也不知道因为什么李某甲和李某戊打了起来,俩人用拳头互殴,其当时喝多了也不清楚怎么回事,也没有看清楚谁受伤了。7、证人马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1月31日15时许,其和李某乙、站立、李某戊四个人来骨牌,一会李某戊钱输完了,掏出一百元放在桌子上,没多久李某甲过来走到牌桌钱拿走一百元要去买烟,因此俩人发生争执继而打了起来,其孙子吓哭了,其抱着孙子回家,之后的事情其也不清楚。8、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的情况。9、鉴定文书、损伤照片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被害人李某戊的伤情被评定为轻伤二级。10、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李某甲是被抓获归案的。11、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李某甲的身份信息。12、刑事判决书证明,2007年被告人李某甲曾因销售赃物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6600元;1988年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13、撤诉书、协议书、收条证明,被告人李某甲赔偿被害人李某戊医药费70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甲赔偿被害人李某戊的全部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系前科,依法应当从严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柴 毅审 判 员  刘善金人民陪审员  洪娜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程 慧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