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赤壁民初字第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王璐、李晓敏与徐欢、马珊珊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璐,李晓敏,徐欢,马珊珊,陈新春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赤壁民初字第457号原告王璐。原告李晓敏。被告徐欢,出生年月不详,身份证号码不详。被告马珊珊。被告陈新春,1988年6月2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璐、李晓敏诉被告徐欢、马珊珊、陈新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璐、李晓敏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璐、李晓敏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王璐、李晓敏负担。审判员 何 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余日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