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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赤壁民初字第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王璐、李晓敏与徐欢、马珊珊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璐,李晓敏,徐欢,马珊珊,陈新春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赤壁民初字第457号原告王璐。原告李晓敏。被告徐欢,出生年月不详,身份证号码不详。被告马珊珊。被告陈新春,1988年6月2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璐、李晓敏诉被告徐欢、马珊珊、陈新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璐、李晓敏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璐、李晓敏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王璐、李晓敏负担。审判员 何 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余日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