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刑初字第8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李希彬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希彬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狮刑初字第804号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希彬,男,199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福建省长乐市。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25日被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4年10月2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狮检公刑诉(2015)6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希彬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连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希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16日17时许,被告人李希彬到石狮市永宁镇浯沙南区68号陈某某住处,溜门入户,欲盗走陈某某的1台组装电脑(价值人民币776元)及1台海信电视机(价值人民币1426元)时,因被陈某某发现而未果。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陈述、书证、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被告人供述。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希彬���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属盗窃数额较大;被告人李希彬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希彬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第23条、第65条第1款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庭上,被告人李希彬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6日17时许,被告人李希彬到石狮市永宁镇浯沙南区68号陈某某住处,溜门入户,先到二楼房间将1台组装电脑(价值人民币776元)搬至一楼至二楼楼梯转角处藏起来,后到一楼房间将1台海信电视机(价值人民币1426元)搬至上述楼梯转角处,欲伺机将上述财物盗走时因被害人陈某某发现而未果,被告人李希彬即将自己反锁在二楼卧室,后陈某某报警,公安人员到达现场后将被告人李希彬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陈某某陈述,证实2015年1月16日,其返回位于石狮市永宁镇浯沙南区68号家中,进门后听到有上楼的脚步声,其就上楼查看情况,听到楼上的门反锁的声音,其发现儿子的卧室被反锁,二楼转角处放着一台华硕牌电脑主机、显示器和1台32寸液晶电视,其就向公安机关报案。其在上述住处已经生活二十多年,平时吃饭、睡觉都在里面。2、抓获经过的工作说明,证实被告人李希彬的归案经过。3、指认作案地点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李希彬指认其盗窃地点的情况。4、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盗窃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对盗窃地点石狮市永宁镇浯沙南区68号住处进行勘验检查的情况。5、赃物照片,证实被告人李希彬盗窃的财物情况。6、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证实本案涉案赃物的价值。7、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李��彬的身份情况及前科情况。8、被告人李希彬供述。被告人李希彬在侦查阶段对其入户盗窃被害人陈某某财物的事实供认不讳。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希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赃物总价值人民币2202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希彬在盗窃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希彬在前罪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希彬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希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6日起至2015年7月1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顺玲代理审判员 陈莉莉人民陪审员 康珍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雪萍附: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