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民初字第005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2015)无民初字第00549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初字第00549号原告刘某,女。被告田某,男。本院受理了原告刘某与被告田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梁翠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