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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非执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平阴县国土资源局与侯某某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平阴县国土资源局,侯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平非执字第62号申请人平阴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平阴县。法定代表人赵承韫,局长。委托代理人高某某,平阴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侯某某,男,住所地平阴县。申请执行人平阴县国土资源局向平阴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侯某某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平阴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2月12日以被执行人侯某某未经批准,擅自于2014年9月,占用平阴县安城镇近镇村集体土地1327.00平方米(合2.0亩)建养鸡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了平国土资行处字(2014)128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内容是:1、责令你户将非法占用的1327平方米集体土地退还近镇村民委员会;限期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对非法占用的不符合土地规划的1327平方米集体农用地(基本农田)按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处以罚款,计人民币39810.00元,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第1、2项处罚内容。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平阴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平国土资行处字(2014)128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4年12月12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侯某某,被执行人虽缴纳了罚款,但未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也未将非法占用的1327平方米集体土地退还近镇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人平阴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3月2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平国土催告字(2015)14号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平阴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平国土资行处字(2014)128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复议也未起诉,经催告,仍未履行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平阴县国土资源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平阴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平国土资行处字(2014)1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二、本案由申请执行人平阴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玉霞审判员  张春雷审判员  赵 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