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双民初字第00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李孝春与张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孝春,张志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双民初字第00226号原告李孝春,男,198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朝阳市双塔区。被告张志勇,男,197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朝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孝春诉被告张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孝春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孝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孝春负担。审 判 长 张爱军人民陪审员 李 艳人民陪审员 黄玉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