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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双民初字第00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李孝春与张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孝春,张志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双民初字第00226号原告李孝春,男,198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朝阳市双塔区。被告张志勇,男,197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朝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孝春诉被告张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孝春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孝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孝春负担。审 判 长  张爱军人民陪审员  李 艳人民陪审员  黄玉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