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吴木民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周炳根与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装卸服务站合伙协议纠纷、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炳根,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装卸服务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木民初字第205号原告周炳根。委托代理人吉建明,上海鼎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钱瀚,上海鼎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装卸服务站(普通合伙),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钟塔路**号。执行人  钱文。原告周炳根与被告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装卸服务站(普通合伙)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炳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炳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43元,由原告周炳根负担。代理审判员王长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姚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