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泌法民执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吴其与李俊坡、王阳追偿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其,李俊坡,王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泌法民执字第31-1号申请执行人吴其,男,1973年8月出生,汉族,职工,住泌阳县。被申请执行人李俊坡,男,1966年12月出生,汉族,职工,住泌阳县。被申请执行人王阳,男,1975年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驻马店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13)泌民初字第153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其与被申请执行人李俊坡、王阳追偿权纠纷-案中,于2015年1月21日分别向被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在3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俊坡、王阳至今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本院依职权所查证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李俊坡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详见本院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予以扣划泌阳县人民法院账户上,用于清偿申请人的债权。二对该账户予以冻结,该款在冻结期间,不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支取或挪作它用,否则,将承担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玺审判员 王 生审判员 陈有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付德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