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2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潘美芳与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美芳,卢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2004号原告:潘美芳。委托代理人:施云波。被告:卢军。原告潘美芳与被告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利息(从2014年11月2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认为,经审查,东阳市公安局已对卢军涉嫌经济犯罪立案侦查。而公安机关的侦查结果可能影响本案的实体处理,故应将本案移送东阳市公安局侦查。若司法机关认定卢军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原告可就本案再���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潘美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40元,退还潘美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亚琼人民陪审员 徐建平人民陪审员 陆智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周欣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