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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2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潘美芳与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美芳,卢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2004号原告:潘美芳。委托代理人:施云波。被告:卢军。原告潘美芳与被告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利息(从2014年11月2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认为,经审查,东阳市公安局已对卢军涉嫌经济犯罪立案侦查。而公安机关的侦查结果可能影响本案的实体处理,故应将本案移送东阳市公安局侦查。若司法机关认定卢军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原告可就本案再���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潘美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40元,退还潘美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亚琼人民陪审员  徐建平人民陪审员  陆智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周欣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