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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民初字第02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重庆平克贸易有限公司与李正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平克贸易有限公司,李正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2179号原告重庆平克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小路180号附8号2-3号,组织机构代码76593322-4。法定代表人谢光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云亮,男,197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李正达,男,1962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平克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正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平克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平克贸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平克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60元,由原告重庆平克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雯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