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芗民初字第4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漳州市新培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爱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漳州市新培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爱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芗民初字第4576号原告:漳州市新培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法定代表人:曾飞燕,原告单位经理。委托代理人:郑庆祥,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爱丽,女,住漳州市芗城区。原告漳州市新培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爱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交清所诉的物业服务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漳州市新培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漳州市新培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石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莉 来源: